(记者:李拓)2022年全国人大会议将在3月5日开幕。针对因网络秀场直播引起的一定负面社会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建议:将二类网络直播打赏的金额上限、频次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设置金额打赏上限、次数的指导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平台制定具体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查处。
肖胜方建议,将二类网络直播打赏的金额上限、频次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设置打赏金额上限、频次的指导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平台制定具体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查处。
网络秀场直播打赏金额上限、频次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是肖胜方在《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中提出的措施之一。肖胜方认为,这种设置的弊端在于网络直播平台是直播打赏的密切利害关系人,平台当然希望用户打赏金额多多益善,次数越多越好,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式,难以起到良好的网络直播里打赏金额规制效果。
根据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网络直播打赏的管理规则系由平台自行设定。
肖胜方在建议中提到:应根据直播内容,将网络秀场直播化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其中的二类网络秀场直播,属于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的直播类型。对于二类网络秀场直播的打赏,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
属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类直播的一类直播,对直播打赏不设置打赏金额、次数限制。
毫无价值,并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三类直播,不但要绝对禁止,还需追究提供直播者及违规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
此外,肖胜方还建议,建立网络直播协会,采用国家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对网络秀场直播进行管理。通过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确认直播平台、直播者及用户的违法违规情形种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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