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既有购物狂欢,也有商家的营销短信“轰炸”,手机响个不停,以为有重要的事情找自己,拿起来一看,是商家发送的营销短信,让人不胜其烦。
发送短信的商家中,有我们曾经购买过的,也有一些从未见过的“新面孔”。针对反映强烈的营销短信扰民问题,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营销短信“轰炸”消费者,显然是不合理亦不合法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典型案例
天气渐冷,小叶从网上购买了一个保温杯,保温杯精美好用,小叶及时为商品送上了好评。在小叶准备将这家店铺推荐给朋友时,小叶的手机响了,是商家发来的营销短信,通知小叶店铺上新了,起初小叶没当回事,一条、两条......短短几天,该商家给小叶发送了几十条营销短信,严重影响到了小叶的正常生活。
生气的小叶去找了客服,经过沟通之后,客服答应不再给小叶发送营销短信,可安静了没几天,小叶的手机又开始响了,还是那家店铺的营销短信,愤怒的小叶直接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必须给个说法,经过平台协商,商家向小叶道歉,并且承诺小叶不再发送营销短信。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遭到商家的营销短信“轰炸”,一方面,存在消费者安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存在泄漏的情况。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注册平台用户时,要特别注意隐私条款或平台规则中,关于短信客服等推送消息的内容是否单独设置了拒绝或者关闭的选项,如果有及时勾选。在收到有退订信息提醒的情况下,及时选择退订,避免营销短信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
如果我们遇到被营销短信“轰炸”,退订无效的情况,应及时与信息发送者沟通,表明自己的生活受到了干扰,如果沟通无果,立即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电商平台处理,此外,根据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消费者可以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也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进行申诉。必要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商家,应遵守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适度推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更应主动作为,监管商家的不良行为,制定相应应对方案以及解决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完善消费者沟通和投诉反馈渠道,更要在用户协议中,单独设置营销信息推送取消选项,坚决反对不同意营销信息推送,不提供用户服务的行为。相信多方携手,必定能给消费者一片安宁的购物环境。
转自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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