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也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作为全球数据安全综合立法的首创性探索,对于全球数据安全、利用安全具有引领和示范意义。
为什么此时要出台数据安全法?当前我国数据安全面临哪些难点、痛点?数据安全法如何才能落到实处,保护中国的数据安全,以及消费者最关心的个人信息安全?
6月1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首届数据法治高峰论坛上,来自中国法学界的权威专家们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1)数据安全首先关系国家安全
“数据安全首先关系国家安全。” 公安部原副部长、国家网信办原副主任陈智敏认为,数据是网络运行的核心载体和关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生物的敏感数据一旦泄露,容易被恶意利用、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一旦形成数据垄断和霸权,将导致出现政治、经济问题。这也是数据安全法明确由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因。
其次,关系经济安全。当前电信诈骗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诈骗案件占比超过盗窃案件,部分省市已占刑事案件的一半,破案难度非常大,且破案以后追不回赃款,给老百姓造成巨大损失。
再次,关系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如果大量涉及个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兴趣爱好等公民个人隐私和人脸、指纹、DNA等不可逆转的生物特征被恶意泄露,不仅危害个人隐私,还将对公民造成终身性的安全隐患。当前,电信诈骗成功率高达60%,很大程度就是因为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数据,掌握了受害者的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
再其次,关系国际社会安全。目前,网络数据的跨境流通没有形成国际统一的规则和法律保障,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战略主动。
最后,关系数字经济的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当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数据权属问题更加凸现。只有明确了数据权属关系,才能进一步明确数据的主体和边界;明确数据的所有权等权利的价值,才能合理地进行征税、股权配置、市场交易、收益分配等等。
从各个角度看,数据安全均已处于非重视不可的关键期,数据安全法出台是顺应形势。
(2)数据归谁、大数据杀熟、隐私、算法,都是难点
近年来,我国已制订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这些法律与数据安全法一起,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领域的法律体系。他们要解决的难点,也是消费者和企业、社会关注的痛点。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数据法律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数据产权归属不清。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但数据的产生归属、数据收集者享有合法权益的边界、数据收集者的单方删除权等问题,已经对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
第二,数据处理者侵犯个人隐私。民法典规定,除非经权利人明确同意,数据处理者不得利用自然人隐私。当前,我国正在制定关于人脸识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为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应当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完善举证和质证等证据原则。
第三,大数据集中导致杀熟。网络平台商家的杀熟现象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出现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平台商家长期收集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并不当利用。
第四,缺乏数据算法合理性的裁量标准。大数据时代,人们常说数据驱动未来,算法统治世界,忘却了真正实施的主体是有血有肉的人。我国目前尚无对算法的裁量标准,但为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确立数据算法合理性的裁量标准。
“我国大数据产业‘十三五’时期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2020年产业整体规模超过了1万亿元。”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数据治理这一全新领域,有一些问题现在是小问题,今后可能会变成大问题,有一些现在是大问题,随着大数据产业的深度发展,可能会变成小问题。所以,一些基础性制度,比如说数据的权属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时,要统筹好数据发展与安全、加强前瞻性研判和系统性谋划。
当前,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科技产业快速发展,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难以预料。因此,数据安全法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难点,是要科学把握科技演进趋势及其带来的规则冲突、伦理挑战。
(3)数据归谁?收益归谁?
数据安全法为解决数据安全和权属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遵循。但是,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
“新冠疫情防控中,大数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据陈智敏透露,2020年全国健康码累计使用超过600亿次,保证了中国经济社会秩序平稳恢复。然而,如此大规模地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让大量个人数据掌握在社区、物业、企业手中,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公民指纹、脸谱、DNA等不可逆转的生物性特征没有风险,需要从法律法规上来解决。”他说。
宝贵又敏感的数据,到底应该怎么用?陈智敏提了几条落实数据安全法的建议:
主体在民。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数据权与人格权、财产权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公民的基本权利。数据权包括数据的知情同意权、修改权、财产权,特别是数据的分配收益权等。
主权在国。国家应享有对政权管理范围内的数据生成、传播、管理、使用、调控、监管、保护、评估、审查等权利。
企业开发。数据本来是分散的、孤立的、互不联系的,通过企业的收集、整理、清晰使他成为有机的链条,成为有使用价值才能成为商品。应当明确企业在数据开发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数据交易的公平合理,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数据垄断。
共享共用。在明确数据公民主体地位和权利、国家主权和权利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全力推动数据共享共用。(经济日报记者 佘颖)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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