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近年来,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多种原因,我市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侵害公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金融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制约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也有损地方金融机构生态环境。善用地方立法资源,加快地方金融立法,不仅能赋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正当性,规范地方金融机构行为,还能填补地方金融立法空白,让地方金融监管步入法治化轨道。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落后,多处于规范性文件层面,行业监管政策尚未有效出台,政策更新缓慢,监管手段又单一有限。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在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原则框架下,从执法缺乏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等方面着手研究,既要注重监管,又要防范风险,更要有利于地方发展,正确处理好监管、风险与发展之间关系,在规范的轨道上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随着我市经济的加快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面临法律地位不清晰、税负较重、征信系统接入门槛高等诸多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采取新的支持政策,明确其法律地位,在税收优惠等举措上对地方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他们稳健发展,提升服务质效,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好地方金融机构的补位作用。
地方金融立法,既要坚持党的领导,也要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厉打击地方金融机构违法犯罪行为,优化地方金融生态。我们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赋予属地金融风险具体处置权,明确地方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具体职能、职责和路径,确保地方政府恪守行为边界,到位不越位。
加快地方金融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举措。我们相信,地方金融立法的出炉和实施,必将是我市地方金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全市金融改革发展,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王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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