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与同伴到当地酒店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买60瓶进口红酒并录音录像,然后以该红酒未贴中文标签标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索赔10倍赔偿,法院一审判该酒店败诉。酒店方质疑称,该男子系职业打假人,最近几年常搞“碰瓷诉讼”,涉及小面、茶叶等领域。11月11日,该酒店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葡萄酒。受访者 供图
重庆市寻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江酒店)位于重庆繁华的解放碑新华路。
该公司负责人唐先生称,2020年5月27日中午时分,两名男子来到寻江酒店大厅(与一家西餐厅共用),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60瓶进口葡萄酒,酒店给他们出具了收据,“那两名男子购买时全程录音录像。”
但令该酒店没有料到的是,有一天他们突然收到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传票,称有人起诉他们出售的进口红酒没有贴中文标签标识,要求退款并索赔。
随即,该酒店得知,起诉他们的是一名姓胡的男子,出生于1986年,四川合江县人,居住在重庆。
胡某在起诉书中称,他曾于2020年5月27日,在寻江酒店花6000元购得60瓶红酒(100元/瓶),购买后发现该红酒没有适合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食用时口感酸涩、味道刺鼻,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现象。
胡某还说,商家告知该红酒系进口产品,但瓶身却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从得知该商品任何可安全饮用的信息,正好他拍摄抖音视频时记录下了整个购买过程。
他认为,寻江酒店销售的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酒店退还他的货款6000元,并对他10倍赔偿。
庭审时,寻江酒店辩称,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能要求经营者10倍赔偿。该案中胡某是职业打假人,比一般的消费者意识要高,其此次购买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误导,他本身就是一个故意购买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后期赔偿,他购买的红酒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办理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该红酒本身也具有中文标识,只是当时未来得及张贴,寻江酒店发现问题后,现已张贴了中文标识。
该酒店称,胡某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当天胡某在寻江酒店购得60瓶红酒,通过银联支付刷卡消费6000元,寻江酒店出具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购买红酒。
事发现场。
审理中,胡某举示了涉案60瓶红酒均无中文标签标识,寻江酒店举示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胡某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渝中区法院认为,胡某在寻江酒店处购买涉案红酒,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寻江酒店出售的案涉红酒未张贴中文标识,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该酒店虽然举示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但均系复印件,且载明的相关主体并非寻江酒店,其亦未举示相应关联证据,故寻江酒店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涉案红酒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经营者销售食品的要求,导致胡某产生货款损失,寻江酒店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胡某要求该酒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他10倍赔偿金的诉求,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1年10月28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宣判称,寻江酒店退还原告胡某货款6000元,同时向他支付赔偿金60000元。
宣判后,寻江酒店不服,称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寻江酒店在上诉状中称,他们非该案适格主体(被告),该案的销售者并非他们,实际销售者为渝中区千合膳食咖啡厅(以下简称咖啡厅),胡某应向对方主张权利。
寻江酒店称,从胡某当初举示的视频证据可知,当天他首先向该咖啡厅表示愿意购买涉案红酒,在支付价款时,咖啡厅工作人员明确要求他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但他执意要求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咖啡厅开业不久尚未配备POS机,在支付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咖啡厅工作人员在无奈之下方才请求寻江酒店的营业员代为收取涉案价款。
该酒店还称,支付价款后,胡某要求咖啡厅出具收据,因该咖啡厅尚未购买统一制式收据,为促使交易顺利完成,咖啡厅工作人员请求寻江酒店代为出具收据,“这个交易过程以及实际的交易双方胡某是明知的,他的视频也能充分反映这一情况,但一审在明知他的起诉主体以及建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存在争议情况下,并未对该事实进行审理查明。”
该酒店说,他们并非该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该案的赔偿责任,且一审判决对于该事实也未审理查明,依法应予纠正。
同时称,原审判决将该案原告认定为消费者,并以此判决寻江酒店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金,属事实认定错误。
“我们曾调查发现,胡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近年来他涉及很多起索赔,主要有重庆的小面、茶叶、麻花、快餐等。”寻江酒店另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胡某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地向不同商家购买商品,并反复使用《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主张10倍赔偿,他并非有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而是以此为业,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职业打假人”。
据此,寻江酒店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者采访获悉,2020年6月1日,胡某等男子曾到重庆一酒店全程录音录像购买了6瓶进口葡萄酒,也以无中文标签标识等为由,起诉退还货款并索赔10倍赔偿,渝中区法院一审判该酒店败诉,此案二审拟于11月16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记者将追踪报道。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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