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圆桌:七位学者对国际安全秩序的再思考
来源:《世界政治研究》2021年第四辑,总第十二辑;国政学人
微信平台编辑:周悦
编者按
在当今世界的大变局中,国际安全秩序的走向愈发成为研究者、决策者和公共媒体普遍关注的重要话题,但国际安全秩序的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逻辑仍充满争议。为了便于学界在一定共识基础上对国际安全秩序的变迁和某种秩序下主要国家战略选择展开更为具体的研究,《世界政治研究》邀请了7位学者(刘丰、周方银、杨原、王梓元、刘博文、温尧、莫盛凯)就国际安全秩序的定义、类型、性质、维系基础、变迁动力等基本问题进行讨论。我们期待通过这组稿件激发学界对国际安全秩序的深入思考。本期来源:《世界政治研究》2021年第四辑。
圆桌嘉宾
刘 丰: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教授
周方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杨 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社科院世经政所副研究员
王梓元: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讲师
刘博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温 尧: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莫盛凯: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讲师
国际秩序的定义与类型化辨析
刘 丰
国际秩序及其转型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学术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围绕美国霸权秩序终结的可能性以及中国崛起会在多大程度上重塑国际秩序的争论尤为激烈。不过,在学术话语中,研究者们对如何界定国际秩序这个基本概念并没有确切共识。而在政策话语中,关于当今国际秩序的不同叙事也成为主要大国竞争的焦点。比如,美国主张维持其主导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中国则强调“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我们有必要厘清国际秩序这个关键概念的定义和类型化问题。
01 既有定义及其问题
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赫德利·布尔系统研究了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秩序的形成和维持问题,其关于国际秩序的定义也被广为引用。布尔认为,国际秩序是指国际行为的模式或倾向,维系着国家间社会的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约翰·伊肯伯里探讨了重大体系性战争之后获胜国家集团如何重建秩序,在他看来,秩序是对国家间关系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安排,表现为一些基本的规则、原则和制度。亨利·基辛格强调了秩序的两个要素:一是共同接受的规则,限定了可以被允许的行为;二是有助于维持规则的力量对比,在规则被打破时强行施加约束。阎学通认为,国际秩序是国家依据国际规范采取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状态,包括国际主流价值观、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安排三个构成要素。唐世平将秩序定义为一个社会系统内的可预测性的程度,因为社会行为体的行为、社会交往以及社会结果都受到一定的调控。
在最近的一些研究中,研究者们不再关注整体的国际秩序,而是倾向于对秩序的不同领域和范围进行分类。贺凯和冯惠云将秩序分为基于规范、基于权力、基于规则三个层次,同时区分了安全、政治和经济三个领域,由此产生了九个维度。在最近一项评估中国与国际秩序关系的研究中,江忆恩区分了建构性秩序、军事秩序、政治发展秩序、社会发展秩序、国际贸易秩序、国际金融和货币秩序、环境秩序以及国际信息秩序等8个维度。还有一些研究探讨了核安全、水资源等更具体议题领域的秩序。
这些关于秩序定义和分类的讨论提出了一些值得澄清的问题。第一,秩序是否具有价值偏好,即秩序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国际社会的运行会存在正义、进步、和平等“好的”结果?第二,在一个有限范围的社会体系中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秩序,还是有多种多样的复合秩序?第三,秩序与规则、制度之间的关系。秩序的维系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则和制度?秩序中的规则和制度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又发挥着怎样的功能?
澄清上述三个问题,我们可以确定对秩序进行定义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秩序是一个中性概念。秩序的存在只代表社会体系中是有管理和安排的,但并不意味着其符合正义标准,或者预示着“好的”结果。价值判断具有高度主观性和相对性。在不同观察者眼中,秩序本身是可以进行善恶区分的。甚至对于秩序中的某些行为者而言,秩序对它们而言意味着被压迫和不公平。一个运行良好的秩序可以减少体系中主要大国之间的暴力水平,但可能为它们对弱小民族和国家动用武力提供更大的机会。第二,秩序是一个体系层次的整体性概念,它是特定范围的社会体系所具有的特征。作为社会体系的整体并不等于各个功能领域的局部简单相加,因此认为不同议题领域存在独立秩序的观点犯了简化主义的错误。无论是政治、安全、经济等较为宽泛的领域,还是军控、金融、贸易、环境等更为具体的领域,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规则和制度,这只是整个体系有秩序的表现,而不意味着这些领域存在着独立于社会体系之外的秩序。在探讨秩序的有无、形态和强弱时,我们首先需要确定所探讨的社会体系(以及覆盖的社会行为体)的范围,而不是区分不同议题领域。第三,秩序是一个一般性概念,基本的定义维度应该具有跨越时空背景的共通性。从时间维度看,近代以来形成的民族国家体系之中经历了多次的秩序建立、破坏和重建的过程,因此对秩序的理解应该既适用于今天的国际体系,也能适用于历史上的国际体系。从空间维度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体系的范围才逐渐扩展到全球,但各个地区体系仍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意味着,我们对秩序的定义应该是最小化的,即保留秩序确立和运行所需的最基本因素,避免增加过多的非必要因素。
02 国际秩序的定义
根据中性、整体性和一般性三项原则,本文将国际秩序定义为,国际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者对彼此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行为和交往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管理和约束,从而达成的或默契或明确的安排。这个定义是最小化的,只涉及到秩序运行所需的最基本内容:秩序所覆盖的行为者,秩序的基本功能,以及秩序的表现形式。
秩序所覆盖的行为者相对容易理解。国际秩序是由国际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大国所建立的。不过,秩序一旦建立,它所覆盖的范围就包括了其他的社会成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欧洲国际体系中,获得英国、法国等欧洲主要国家外交承认的国家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体系中,联合国成员国身份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标准。
秩序的基本功能是对社会行为者的行为和互动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管理和约束。其中,有三个核心功能。第一个功能,也是任何社会秩序的基础,是认定社会行为者的角色。在秩序中,存在着主导者和从属者、局内人和局外人、胜利者和失败者等不同角色。秩序的首要功能是区分一个社会中不同行为者的地位。这种认定的主要根据是缔造秩序之时不同国家的实力对比以及胜负关系。历史上,秩序总是通过大国间的体系性战争以及战后安排得以重建。每次大战胜利之后,获胜大国自然而然会成为主导者,获胜集团的成员则会成为秩序中的受益者。第二个功能是利益分配,对主要行为者获得的重要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对实现利益的方式加以约束。利益分配的维度是绝大多数学者在定义秩序时所忽视的,但它应该被视为秩序的核心功能。实际上,历史上的秩序安排主要是获胜大国及其集团在战后所作的利益分赃。在一个有秩序的国际体系中,尽管各国都追求自身利益,但它们在追求何种利益、实现多少利益以及通过哪些手段实现利益等问题上都受到来自国际体系的外在约束。第三个功能是对行为者施加不同程度的约束。秩序鼓励成员国遵守一些特定的行为规范,如主权规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秩序存在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主导者及其追随者可以对不遵从秩序的国家进行惩罚,让违背秩序的国家付出代价。比如,在核不扩散机制下,寻求获得核武器的国家会遭受孤立和制裁。不过,国际秩序中的惩罚机制建立在主导国和其他成员采取一致和强有力的行动基础之上,往往程度较弱,并且总是存在着选择性漏洞。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国家面临的约束是软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再弱小的国家也有动力违背秩序中的约束,强国就更是如此。
秩序表现为或默契或明确的安排。在最低层次上,秩序的建立可能仅仅需要大国之间通过协商与谈判达成默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体系中,大国经常通过秘密外交和国际会议的方式达成重大利益调整,由此颠覆或重建秩序。在较高层次上,秩序会以成文的国际法、共同约定的国际规则和正式的国际制度等方式呈现。
03 国际秩序的形态
人们普遍认为,冷战后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正处在转型之中。秩序转型实际上是指秩序从一种形态演变为另一种形态。在此,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如何对秩序的形态进行分类。只有建立合理的分类标准,我们才能在具体的时空情境下对秩序的具体形态进行观察和比较,也才能厘清秩序转型的方向。
现有的秩序分类主要依据国际体系的结构和规则化水平。比如,伊肯伯里在《大战胜利之后》一书中区分了均势秩序、霸权秩序和法治秩序三种类型。从管理原则和一体化程度两个维度出发,阿查亚区分了霸权秩序、协调/共主秩序、共同体秩序和协商秩序。孙学峰和黄宇兴确定了地区规则程度高低和是否存在单一力量中心两个指标,形成了霸权秩序、均势秩序、朝贡秩序和共同体秩序四种组合。
本文从两个标准来划分秩序类型:一是权力结构,二是利益调整方式。权力结构的标准相对容易理解,因为秩序是由国际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建立和维持的,主导国数量对秩序形态具有决定性影响。霸权秩序只可能存在于单极体系之下,而均势秩序只会存在于两极或多极体系之下。
不过,在特定权力结构下,主导国之间以及主导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如何互动,特别是如何对利益进行调整,也会影响秩序的形态。在单极体系下,实力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如何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管理利益分歧的手段,以及对其他国家战略自主性的容忍程度,将决定具体的秩序类型。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各自领导的局部体系之中,两个国家对待从属国的方式有着巨大差异。苏联倾向于使用强制手段,美国总体上采取协调方式。我们可以用帝国和霸权来区分这两种局部秩序。类似地,在两极和多极体系下,主导国既可能在彼此牵制中形成利益均衡,也可能展开紧密协调,由此区分均势秩序和协调秩序。
除了强制和协调,还存在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即国家间关系完全根据国际法和规则进行调整,而不是依靠占据权力优势的国家之间的牵制或共治。这种理想类型被其他研究者称为法治秩序或共同体秩序,但在国际关系中很难成为现实,因为这意味着国家间关系的调整完全按照国内政治的方式进行。即使欧盟国家间关系也不完全符合共同体秩序,特别是在政治和安全领域仍主要适用权力逻辑。
如图1所示,根据权力结构和利益调整方式两个维度的组合,我们最终可以确定六种秩序类型:帝国秩序、霸权秩序、两极均势秩序、两极协调秩序、多极均势秩序、多极协调秩序以及共同体秩序。与上文提到的分类相比,我们的分类在单极结构下增加了帝国秩序,在两极和多极结构下增加了协调秩序。这个分类标准既有助于我们分析整个国际体系的秩序演进,也可以用来考察不同地区体系的秩序形态。
本文的目的并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围绕秩序定义和分类标准问题的争论,而是强调一些被既有研究所忽视、但对于理解秩序而言至关重要的要素。只有澄清概念纷争,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秩序形成的基础,秩序存续和瓦解的条件,以及秩序转型的范围和方向。
国际安全秩序的稳定性与变迁
周方银
01 国际秩序的基本特征
秩序的核心特征是在行为体行为具有可预测性的基础上,形成社会互动的稳定模式。秩序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种类,但每一种秩序建立后,都要以一种稳定和可重复的方式保持其存在。
国际秩序也是如此。国际秩序首先要求体系运行态势具有稳定性。稳定性意味着重复性,即当国际体系中发生相似事件时,用相似的方式处理,而不是每次发生并非新鲜的事情,却出现不同的过程,产生不同的结果。其次,国际秩序意味着行为体行为的可预期性。国际秩序的稳定性本身会促进可预测性的形成。可预测性建立在各行为体过去行为模式的稳定性之上,只有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产生高度的可预测性。可预期性基于过去行为模式的稳定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超出这个范畴,因为它指向未来,强调对于未发生的事情,可以产生明确的预期。这样的预期对于国与国之间的未来互动非常重要,它提供了关于他国行为方向的指引。从这个角度来看,战争不断的国际体系,一般不被视为一种稳定的秩序,因为战争过程本身充满了意外,会产生很多难以预料的结果。可预期性不意味着一国可以完全确定另一国下一步会采取什么行动。这种预期,可以是对另一国在某种环境下采取某几种行为的概率分布意义上的认识。如我们认为某国有很大概率会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采取合作行为,即使该国在少数情况下没有合作,这也并不从根本上颠覆对这个国家在这个领域行为方式的认知。
秩序的第三个特点是合作性,即行为体在其中实现合作的程度。秩序的核心是存在有序状态,但理论上可以存在多种有序状态,它们可以分别对应不同的合作水平。不同的合作水平对各国的命运和利益会带来明显不同的结果。对国际秩序合作性的评价,是关于秩序的一个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它是关于国际秩序的辅助性质,而并非基本性质。
国际秩序建立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上,虽然驱动国家行为的因素很多,但国家利益仍是驱动国家的国际行为的根本原因。不同国家的利益在很多时候并不一致。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秩序是国家在一定的实力结构下,为实现自身利益,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均衡状态,并由此导致国家行为的较高可预测性,使国家间的合作保持在较为稳定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国际行为体对国家间的互动形成较为稳定和可靠的预期。
国际秩序是各国为维护本国利益而相互竞争与合作的产物,稳定的秩序是一种博弈均衡状态。一种秩序形成后,其维持不是自动的,不是理所应当必然如此的,其稳定性是竞争达到平衡的产物。如一项国际条约达成后,并不是因为有了该国际条约,所以自动出现国家对条约的遵守,以及条约基础上的秩序。国家是否严格遵守条约的规定,包括国家是否尝试用新的条约来取代旧的条约,都是相关国家利益考虑驱动下的行为,相关利益考虑包括一个国家自身的利益本身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国家对该国的约束能力发生变化,等等。美国特朗普政府冲击国际秩序的做法清晰地体现了这一点,它充分显示美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对既有国际秩序发起的多方面冲击。特朗普政府的做法,打破了国际社会对美国行为方式的很多过去颇为稳定的预期,影响了很多领域各国互动模式的稳定性,并至少阶段性地降低了国际社会的合作性。
02 国际安全秩序的内涵与特点
确认国际秩序的存在性和性质时,面临的一个困难在于,秩序并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实体,它是一种软性的存在,其存在性依赖于对各国行为的普遍分析,以及对各行为体主观认知的考察。
分析国际安全秩序时面临的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它的模糊性。当前存在一种全球性的国际安全秩序吗?我们什么时候可以说这个全球性国际安全秩序发生了变化,其变化的方向又是什么?而这并非是一目了然的,甚至在学者中也不容易产生广泛的共识。
如果大国之间发生大规模武装冲突,我们当然知道国际安全秩序出了问题。但在此之前的判断标准好像并不是那么明晰。比如说,中美战略竞争上升,或者美俄战略竞争上升,是否意味着国际安全秩序的稳定性出现问题,是否意味着国际安全秩序在经历转型?在秩序的变化过程中存在着量变和质变,秩序的质变相对清楚,我们可以依据某些标志性的事件、指标来做出判断,但对于国际安全秩序的量变,很多时候难以做出清晰的判断。
从这个角度,需进一步明确安全秩序的内涵。当前国际安全秩序的一些内涵包括,与安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对这些条约、公约的尊重,这应该是国际安全秩序的基础;此外,还有全球性国际安全组织的存在及其效力;各国对主权规范的基本尊重;国际社会对热点问题相对有效的管控;不使用核武器的禁忌;不打大规模战争的预期;大国有谋求战略稳定的持续努力;各国军方稳定的交流、沟通、对话机制,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是安全秩序的重要体现。
从成本收益结构的角度,国际安全秩序与国际经济秩序存在明显差异。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安全秩序在和平时期表面上不能给各国持续带来利益,因为安全秩序提供的产品是安全,它并不是一种可以储存、交易和增值的产品,在感到安全的情况下,人们甚至不觉得安全的宝贵,即安全的环境会带来“安全”本身的贬值。经济秩序则不一样,一种稳定的合作性经济秩序的存在,可以让很多社会实体持续地在其基础上产生收益,这个收益本身会扩大相关行为体的经济实力,为进一步获取更大的收益创造条件。
其次,中小国家在安全秩序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中小国家即使有意愿,也往往缺乏足够的能力去对安全秩序的方向、进程施加很大影响。集体行动的逻辑,与搭便车的心态,进一步弱化了中小国家的影响力。这使得国际格局,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实力对比成为影响国际安全秩序最重要的基础性条件,这也导致单级、两极、多极格局下的安全秩序分别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此外,安全领域的利益不容易分割。经济利益可以按比例进行分配。在经济领域出现矛盾时,可以通过调整收益关系,对某些行为体提供补偿,从而形成更多具有可行性的替代方案。在经济问题上,只要能通过合作获取利益,对方的意图不那么重要。在安全问题上,对方的意图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关于安全问题的很多争议,由于议题本身的不可分性,而难以达成可被各方接受的妥协方案。加上安全争议更多地涉及国家的国际威望,对争议的不同解决方式可能进一步改变实力对比,这使弱势一方担心强势一方未来承诺的可信性。这些因素,使国际社会在安全领域的合作推进起来更为困难。安全矛盾一旦产生,更不容易消除,有些安全矛盾在国际上存在了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久。
03 对国际安全秩序的冲击与反应影响安全秩序的稳定性
由于秩序本身是国家博弈的产物,国际社会对安全秩序的冲击,实际上几乎每时每刻都存在,只是其表现形式有时公开,有时更为隐蔽。
大国对安全秩序的影响更大,这是一个常识性的看法。其根源在于,国际社会在安全领域对大国和中小国家的约束能力存在很大差别。总体上,大国具有更强的打破可预期性的能力。有强大实力的国家可以遵守秩序、也可能不遵守秩序,但当它选择不遵守秩序时,其他国家很难真正约束住它。相比之下,中小国家如果不遵守秩序,其他国家对于约束其行为有更强的信心。
在此,笔者想简单讨论一个具体案例:美国特朗普政府单方面退出关于伊核问题的全面协议,这对国际安全秩序意味着什么?美国退出伊核协议,是否损害了国际安全秩序的稳定性?从很短期的角度,似乎确实损害了国际安全秩序的稳定性,因为它降低了国际社会对于大国会遵守它参与签署的国际协议的信心,让国际社会产生一种认识,即美国有不小的概率会不遵守其签署的协议,包括某些它自己主动推动达成的协议,从而使国际社会对美国行为方式的预期变得不稳定。
但如果下一届美国政府又逐步回到伊核协议,这对国际安全秩序意味着什么?这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美国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阶段性的利益考虑,想回去就轻易地回去,那么美国从退出到重返的整个过程,对国际安全秩序的总体影响将是相当负面的,因为它意味着大国采取某些严重冲击国际安全秩序的做法并不需要付出代价。第二种情况,美国在回到伊核协议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大代价,而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美国通过反思,认为未来最好的行为方式,是不要违反自己参与达成的协议,这是符合美国根本利益的做法,那么这个重返的过程,对国际安全秩序的稳定性是有益的。第三种情况,是美国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依然不愿重回伊核协议,但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被迫回到伊核协议,这种情形对于国际秩序的稳定性有更大的正面作用。因为它显示了国际社会对体系内最强大国家美国行为的约束能力,这样的结果会增强人们对国际安全秩序的信心,推动国际社会形成更稳定的预期。
以上情况涉及对国际秩序的考验问题,就是国际秩序是否有能力对违反秩序者进行约束或惩罚,特别是在违反者是大国的时候。能够经受大的考验,是国际秩序稳定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感觉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当前国际安全秩序的稳定性还难以有太高的信心。
国际安全秩序的理性基础
杨 原
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一种国际安全秩序得以维系的原因是什么?学者们对国际安全秩序的理解各有侧重,为方便讨论,这里对国际安全秩序的定义是,国际行为体对国际安全规范和制度的遵守程度。当我们说一个街道的交通有秩序时,是在说这个街道的车辆和行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我们能够对车辆和行人的行动有比较稳定的预期。国际安全秩序同样如此,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协调各个国家对彼此安全行为的预期。而能否形成彼此一致的稳定的预期,取决于各个国家对安全领域的现有(正式和非正式)规范和制度的遵守程度。显然,大国对安全规范和安全制度的遵守对国际安全秩序的维系更为关键。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另一个问题:大国为什么愿意遵守现有的安全规范和制度?
现有的国际安全规范和制度有很多,限于篇幅,这里只讨论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的两个最基础的规范:“反对侵略行为,尊重各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和“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这两个被明确写进《联合国宪章》的安全规范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不坚持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尊重他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本身是减少战争的重要因素。目前学术界在两个问题上存在高度共识:一个是二战后主权规范得到了比较好的遵守,另一个是二战后国家间战争频率显著降低并且越来越低。换句话说,构成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基石的上述两个规范,被比较好地遵守了。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特别是大国,为什么愿意遵守这两个规范?为什么愿意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为什么愿意尊重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基础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是因为主权规范的深化。但从理性主义的视角看,规范的深化和内化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一种规范不是行为体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均衡选择,那么这种规范永远不会被内化。退一步讲,即使主权规范深化了,这也只能约束强国不去兼并弱国的领土,但不能阻止国家之间以战争方式解决利益争端,也不能保证弱国的政治独立。也有学者认为是因为核威慑或者相互依赖。但这些解释基本上只适用于大国与大国之间,更关键的是需要解释大国与小国互动时大国为什么愿意自我克制?有学者认为,小国的独立是因为大国之间的相互牵制。但当一个大国与一个小国发生冲突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存在另一个大国愿意介入冲突保护这个小国。而且在二战后,大国基本上都有核武器,这又涉及到延伸威慑的可信性问题:一个大国很难愿意冒与另一个大国发生核战争的风险去援助一个小国。
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的米洛斯对话中,雅典人非常直白地说:“公正的基础是双方实力均衡。强者可以做他们能够做的一切,而弱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的一切。”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在实力不均衡情况下,强国为什么会甘愿自我约束,不去发动对弱国的战争,为什么会尊重弱国的政治独立?如果不存在约束机制,不存在对大国军事行为的负反馈,那么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战后国际安全秩序就只能是理想主义的乌托邦。本文的目的,就是寻找大国军事行为的约束机制。
01 大国军事行为的微观约束机制
军事行为包括了纯粹武力(brute force)和武力胁迫(compellence/coercion)两类。尽管这两种行为都有“武力”两个字,但它们的生效机制存在极其重要的差别。纯粹武力实现目标靠的是利用暴力把对手直接从肉体上消灭掉,或者从物理层面解除对手的反抗能力,而无论对手是否有反抗的主观意愿。在纯粹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只要一方军事实力足够强,那么无论对手同不同意、服不服从,都不影响前者取得胜利。纯粹武力只存在于无限战争这种战争形式中。无限战争的发动者无意跟对手做任何谈判,而只是单纯地想吞并对方领土或者推翻对方的政权。例如,日本侵华战争就是一场无限战争,日本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并不是想跟中国做什么谈判,而只是想把中国变成日本帝国的一部分。显然,在无限战争中,实力对比直接决定了战争的结果。
与纯粹武力不同,武力胁迫的生效必须依赖对手主观上的服从。武力胁迫本质上是通过武力威胁或者有限使用武力,改变对手在服从和反抗上的利益排序。只有当对手主观上认为自己反抗的损失非常大,大到即使彻底投降,净收益也大于继续反抗的净收益时,对手才可能选择服从,此时武力胁迫的目的才能够实现。换言之,武力胁迫要想生效,必须经过对手主观上的利益计算这个传导环节。如果对手主观上不认为服从的净收益大于反抗的净收益,它就会继续反抗,武力胁迫就无法生效。武力胁迫如果引发战争,就是所谓的有限战争。发动有限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对手,而是让对方接受在谈判桌上不肯接受的条件。例如,中英鸦片战争就是一场有限战争,英国发动这场战争的目的,是逼迫清政府接受英国向中国出口鸦片的要求。清政府之所以最终接受了这个要求,是因为清政府通过这场战争意识到,不接受英国的要求,自己的损失会更大。
从武力胁迫的生效机制可以看出,与无限战争相比,实力对比对于有限战争结果的影响要间接得多。这是因为,面对同样强度的武力打击,不同国家对于反抗和服从的净收益对比的计算结果是不一样的。对弱国来说,它在与强国的军事冲突中的利害(stake)往往更大。弱国输掉战争,有可能意味着亡国或失去政权,而强国输掉战争,可能只是损失某项海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强国的实力比弱国强很多,但是要想通过武力胁迫“说服”弱国放弃反抗是困难的,因为弱国主观上会认为,我服从你就意味着我死,与其服从,还不如反抗到底。不仅如此,强国和弱国的实力差距越大,强国越有可能提出涉及弱国核心利益的要求,这意味着,强国和弱国实力差距越大,弱国在冲突中的利害越大。
冲突中的利害——获胜的收益和失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一个国家在冲突中的决心(resolve)。根据以上分析,在有限战争(武力胁迫)中,真正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并不是双方的实力对比,而是双方的决心对比。谁的利害更大,谁的决心就更大,谁对冲突成本的容忍程度就更高,谁就更有可能在冲突中坚持得更久并迫使另一方首先退出冲突。而不对称冲突中弱国的利害大于强国的利害的可能性更大,这一点决定了在有限战争情况下,弱国获胜的概率大于强国获胜的概率。目前已经有统计研究支持这一论断。
二战后无限战争非常罕见,绝大多数战争特别是强国与弱国之间的不对称战争,几乎都是有限战争。战争类型结构的变化使得二战后强国在与弱国发生军事冲突时,前者的实力优势非但难以转化为冲突结果的优势,反而还会成为前者获得胜利的障碍。在强国决心往往小于弱国决心、因此强国在有限战争中的获胜几率小于弱国的情况下,强国与弱国发生军事冲突的意愿将越来越低而不会越来越高,这是促使大国尊重小国政治独立,削弱大国对小国使用武力的动机的微观机制。
至于为什么二战之后的战争大部分是有限战争,可能的原因有很多,一个主要原因是,主导二战后国际体系的大国都是反法西斯国家,它们的地位是靠反侵略、反奴役获得的,所以这些大国就只能带头反对侵略反对扩张。另外,二战前国内民众对政治精英决策的影响程度较低,大国决策者对战争成本因此相对不那么敏感。到了二战后,外交越来越公开化透明化,特别是二战后很多大国都是民主国家,这些因素极大地增加了二战后大国对于战争成本的敏感度,这进一步增加了二战后大国在与小国发生军事冲突时的劣势。
02 大国军事行为的宏观约束机制
除了上述微观机制之外,二战后大国军事行为还存在一个宏观约束机制。由于强国实力比弱国强,所以一场不对称冲突如果是弱国首先发起的,那么这个弱国在这场冲突中的利害一定是很大的。因为如果利害不大,弱国就不会轻易冒险向强国宣战。换句话说,弱国与强国实力的差距,使得弱国在向强国发起挑战时存在一种自我选择效应:因为强国实力非常强,所以那些决心不够大的弱国从一开始就不会选择挑战强国,筛选剩下的向强国发起挑战的弱国,都是决心非常强的。另一方面,因为强国实力比弱国强,所以强国向弱国发起挑战时不存在这种选择效应,或者说这种选择效应很微弱。那些利害不大、决心不强的强国,会因为弱国的弱小而向后者发出机会主义式的挑战。
如上所述,在有限战争中,决定战争结果的关键因素是决心。而由于选择效应,如果是弱国首先发动战争,这个弱国的决心一定是很强的,而如果是强国首先发动战争,那么这个强国的决心有可能强有可能弱,因此从概率的角度看,弱国向强国发动战争时弱国获胜的概率,应该大于强国向弱国发动战争时强国获胜的概率。
这是一个违背直觉的规律。A国向B国发起武力胁迫并胜利,表明A国能够让B国做B国本来不想做的事。在现实主义看来,强国能够让弱国做弱国本来不想做的事,而弱国难以让强国做强国本来不想做的事。而这个规律却说,至少在二战后,强国让弱国做弱国本来不想做的事的概率,小于弱国让强国做强国本来不想做的事的概率。这个规律就是促使二战后大国愿意保持克制、愿意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宏观约束机制。这个宏观约束机制的存在以微观约束机制为基础。
03
小结
总之,二战后大国军事行为存在宏观和微观两种约束机制,这两种机制共同决定了,二战后大国在与小国发生冲突时,大国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结构性劣势,这种劣势会给不对称冲突中的大国带来比小国更多的负反馈。这种负反馈当然不是在每一次不对称冲突中都百分之百出现,但是经过数十年的互动,积累效应就会显现出来,大国就会越来越倾向于遵守而不是偏离《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上述分析对国际安全秩序研究的启示是,应当注重研究一个国际秩序得以维持的理性机制。“新型国际关系”就是中国近年来提出的一个关于国际安全秩序的美好倡议。从目前的国际关系实践看,这个倡议尚未变成现实。对于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者来说,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就是从理性主义的视角探究,究竟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能够成为大国的纳什均衡选择。
自由国际秩序与地位承认
王梓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在西欧和东亚建立起的国际合作秩序被统称为“自由国际秩序”(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该秩序以集体安全、自由贸易和民主价值为核心原则,并为美国在西方世界的霸权地位提供了正当性。在冷战期间,来自苏联阵营的地缘政治压力促使美国的盟友接纳该秩序的核心原则,与苏联竞争的战略需要也激励着美国维持对该秩序的物质和政治投入。
冷战的终结和苏联解体让该秩序获得了向外扩张的动力。该秩序帮助前苏联国家稳定了国内经济,但是其扩张的势头又引起了俄罗斯的警觉。2008年的金融海啸加剧了美国在实力上的相对衰落,而在此之后俄罗斯对于西方势力的反制措施也加深了人们对于美国衰落的现实印象。
自由国际秩序在冷战后扩张中遭遇的挫折反映出该秩序的“地位承认”难题。这一难题不仅为自由国际秩序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制造了困难,还加剧了非西方大国对该秩序的不满。自由国际秩序对其成员的物质回馈掩盖了该秩序在制度和规范上的门槛,这进而促进了西方的政治家和观察家对于自由国际秩序认知上的偏颇,也妨碍了他们理解非西方民族对大国地位的要求。非西方大国与自由国际秩序的矛盾源于这些国家(以俄罗斯为代表)对自身民族身份的独特认知。俄罗斯对西方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的态度和挑战方式则反映了其伸张大国地位的需要。最后,冷战结束的方式让美国“优胜论”(Triumphalism)盛极一时。这一心态滋生了美国对该秩序发展前景的盲目乐观和策略上的冒进。
01 自由国际秩序中的地位政治
自由国际秩序的核心特点包括: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多边合作机制、集体安全体系以及民主国家间的安全共同体。约翰·伊肯伯里据此断言,自由国际秩序不同于任何以往的国际秩序,它“难以颠覆而容易加入”。其理由是,在当今世界大国战争已经得不偿失,且民主国家阵营的扩大和全球化提供的经济发展机遇可以让新兴大国通过加入该秩序而受益。正是由于自由国际秩序是一个开放和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它可以为新兴大国与其它国家的合作提供可靠的制度框架。
简言之,自由国际秩序为新兴国家提供了发展和繁荣的机遇。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如何加入?在这里一个不可回避的因素是美国的立场。事实上,美国在推动和维持自由国际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从该秩序在西欧和东亚地区的确立过程,还是冷战之后的扩张,都与美国外交政策紧密相连。正是由于美国在自由国际秩序中发挥着领导作用,其它国家在这一秩序中的角色也将不可避免地同该国与美国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可以说,美国是自由国际秩序的“守门员”,是否允许其它国家加入这一秩序也随之成为了美国外交的政策工具。在美国主动将前苏联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纳入这一秩序的过程中,这一事实曾一度被忽略。
然而,在面对非西方大国的地位诉求时,这一事实凸显了出来,并遭遇了“地位承认”的难题。地位承认意味着,一国通过特定的外交仪式(包括首脑峰会、国际组织和战略对话等场合)公开地承认一国的优异特征,从而让该国获得一定的特殊权益。这些权益无疑可以让该国在日后的国际博弈中处于一定的有利位置,因此,作为自由国际秩序的领导者,美国在接纳新兴国家的时候也必然会进行复杂的利益权衡。
长久以来,政治家和学者们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更确切地说,对于自由国际秩序所代表的“普适性”原则的笃信,让他们没能看到自由国际秩序作为一个地位共同体所固有的“排他性”。的确,冷战的终结增长了西方“优越论”。这一倾向不仅反映在一些学者对于美国实力的自信上,还反映在新保守主义的兴起和对自由民主价值的过度推崇上。继弗朗西·斯福山提出“历史终结论”以后,自由民主制度被认为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的终极样本,与此同时,一国是否是民主国家也成为了参与自由国际秩序的重要标准。正是依据这一标准西方和非西方之间产生了鲜明的等级关系。西方的贸易规则和政治规范主导了世界,而非西方国家只有通过接纳和贯彻这些规范才能在重要的国际议题上参与博弈。
因此,自由国际秩序不仅是经贸和安全问题的多边解决机制框架,同时还是一个“地位共同体”。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既为这一共同体划定了边界,也让该共同体内部的等级体系具有了正当性。正如一些政治学者所断言的,由于沟通渠道的多元以及民意和政党竞争的压力,民主国家之间的承诺更具有可信度和持久性,因此自由民主国家之间也更容易达成约定。由此推断,民主国家更容易接纳美国的霸权领导地位。在后冷战时代,上述假定在未经充分检验的情况下被推及前东欧国家。这一过程无疑加剧了俄国的地缘政治压力。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加入一个危及自身生存的秩序,俄罗斯也不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加深了以普京为代表的俄罗斯的政治精英更加质疑自由国际秩序的对立情绪。
02 冷战的终结与自由国际秩序的扩张
冷战结束之后,如何处理与俄罗斯的关系是美国外交的重中之重。九十年代中期,克林顿政府力主推动北约东扩,这一政策不可避免地刺激了俄罗斯,并让普京认为美国违背了冷战终结时对苏联的承诺。起初,克林顿政府采取了较为稳妥的方式,即希望通过“和平伙伴”项目(Partnership for Peace)来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与美国保持接触,甚至俄罗斯也是这一项目的一部分。最为重要的是,该项目旨在保持北约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对话渠道,而不直接对申请加入北约的国家提供安全保障。然而,随着美国政府内的激进主张占据上风,这一项目随之被边缘化,取而代之的是直接向申请加入北约的国家提供安全承诺。这一立场的改变激怒了俄罗斯。可以说,从叶利钦时代俄罗斯与北约的矛盾就已经埋下了种子。
二十一世纪初东欧发生的一系列“颜色革命”为北约和欧盟的东扩提供了机遇。一方面,新兴的民主政权希望借助北约和欧盟的制度框架来抗衡俄罗斯,另一方面,布什政府也希望通过他们的支持来修复美国因单方面发动伊拉克战争而受损的国际声誉。在这一进程中,俄罗斯的要求被无视。自由国际秩序的价值准则为民主国家之间创造了更强的亲近感,同时也加剧了西方国家对俄罗斯的怀疑。在这一意识形态壁垒面前,俄罗斯精英对自身大国地位的焦虑激励他们采取更加激进的手段伸张地位。既然加入西方大国俱乐部的努力已经失败,对于俄罗斯领导人而言,只有制造危机才能引起西方国家的重视。
03 俄罗斯的民族身份认知和刺激性的地位伸张行为
俄罗斯因其悠久的历史而对自身的民族身份带有特殊的认知。该认知形成于十九世纪(也就是西方力量主导全球事务)之前,其在二十世纪的强化过程又伴随着同西方阵营的对抗。
俄罗斯的民族身份最初植根于其东正教传统,该传统让俄罗斯与历经宗教改革之后的西欧保持着若即若离的文化关系。彼得大帝发起的富国强兵运动和文化改革运动让俄罗斯在物质力量上能够匹敌西欧强国,但是在制度实践上仍有疏离。自此之后,俄罗斯从未停止赶超西方的步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军事压力下,俄国革命爆发,之后兴起的由苏联领导的共产主义运动不仅极大扩展了俄罗斯的国际影响,还让其脱胎换骨的政治意识形态更具普适性。这一突如其来的变化让苏联国家内的政治和社会精英们对俄罗斯民族的身份具有了更强的自豪感,且这一自豪感随着同美国的长期抗衡而不断深化。
冷战的终结对于俄罗斯民族的自豪感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但也进一步刺激了俄罗斯重建其大国地位的决心。“地位”本身具有社会属性,即一国无法单方面获得地位,而是需要他国对其优异特征给予公开的认可。因而,俄罗斯一方面寻求与西方接触,另一方面又在国内改革和国际合作方面有所保留。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无视其诉求之后,俄罗斯转而以更加强势的姿态伸张大国地位。具体而言,九十年代俄罗斯遵循自由市场的模式进行了激进的经济改革(即“休克疗法”),却没有得到西方国家的及时援助。相反,北约的持续东扩不断压缩这俄罗斯的战略空间。本世纪初在前苏联国家内发生的“颜色革命”既加剧了俄罗斯对西方国家的不信任,又为扩张创造了机会。这一矛盾在乌克兰危机上表现得淋漓尽致。俄罗斯和西方都深度介入了乌克兰政治,并借助乌克兰议题伸张自己坚持的国际规范。美国认为恢复乌克兰的境内和平是捍卫自由国际秩序下国家主权独立的基本原则,而俄罗斯对乌克兰境内民族问题的干预态度则表达出其对于自由国际秩序本身的不满。
毫无疑问,俄罗斯的行为带有刺激性。该行为引起了西方国家的强烈回应,并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俄罗斯的地缘政治环境。然而,从地位伸张的角度而言,俄罗斯的政策有助于投射其大国形象。那就是,俄罗斯通过挫败西方阵营的扩张而彰显其可以削弱对方的优势。尽管这样的行为无法为俄罗斯带来短期内的物质收益,但是却可以有力地表达其抗议立场。事实上,正是在地位诉求不断遭到挫败的情况下,俄罗斯选择通过激进和刺激西方的方式来伸张地位。俄罗斯的地位诉求根植于其特殊的民族身份认知,而引发其行为的外部因素则是冷战后美国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的扩张。
04
结语
伊肯伯里特别指出“权威的危机”(crisis of authority)和“社会目标的危机”(crisis of social purpose)对自由国际秩序提出了特殊的挑战。前者是指自由国际秩序需要接纳非西方大国的诉求,并重新调整其权威结构。后者则强调,由于失去了与其对立的政治阵营,该自由国际秩序内的国家对自身政治属性的认知开始黯淡下来。随之发生的是,各个国家内部的身份政治则开始凸显出来,一些经济和社会矛盾下的弱势团体则借助本土的身份符号进行了有效的国内动员,从而弱化了这些国家对自由国际秩序的支持。在这一问题上最为鲜明的例子无疑是英国脱离欧盟和唐纳德·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
然而,伊肯伯里尚未注意到的是,“社会目标的危机”与“权威的危机”在发生机制上有相通之处。“社会目标的危机”意味着一部分在全球化中处于弱势的群体被排除在了自由国际秩序之外,其原因是这些群体无法在劳动技能和价值观上达到自由国际秩序的门槛。在国际上,非西方大国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而自由国际秩序的扩张又进一步加剧了这些大国(以俄罗斯为代表)的身份和地位焦虑。这些焦虑的根源在于该国无法适应于自由国际秩序对特定规范和制度(如民主价值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伸张地位,俄罗斯的政治领袖选择了一种更加激进且冒险的策略,即通过介入区域冲突来抵制西方的秩序并迫使西方与之展开平等的对话。
大国战略选择与国际安全秩序演变
刘博文
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国际安全秩序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围绕历史和当今国际安全秩序的形态和发展诞生了大量成熟的理论和实证成果。从学术界对这一话题的研究思路入手,我们不仅能较为清晰地提炼既有研究的学术脉络,也有机会发现可能推进国际安全秩序研究的新视角、新思路。对于既有研究,可粗略地划分为以下五种研究路径:
第一种路径是侧重于物质实力结构的宏观国际秩序研究。主要大国间的物质实力分配(即国际格局)是国际体系的构成性要素,而国际秩序则是国际体系的性质,在此意义上国际秩序与国际格局之间应当存在鲜明的概念区隔。但许多学者仍然认为,单极、两极、多极等不同实力分配类型的国际格局,是影响国际秩序的重要因素,由此得出霸权稳定论、两级稳定论等理论假说。即便处于同样的物质实力结构下,不同学者对于特定秩序的和平性、稳定性、持久性也存在意见分歧。比如,威廉·沃尔福斯(William C. Wohlforth)认为冷战后的单极体系会保持长久的和平稳定,而努诺·蒙泰罗(Nuno P. Monteiro)则认为单极体系存在引发冲突的必然逻辑。
第二种路径是侧重于秩序组织原则的宏观国际秩序研究。所谓秩序组织原则,指的是促使各个国家形成相对稳定的彼此互动预期、利益分配模式、具体制度安排的指导性原则。综合既有研究,均势、霸权、等级制、势力范围、大国协调、法治、礼治等均可视为国际秩序的组织原则。当然,各个时期国际秩序的组织原则往往是复合式的,很少由某个单一原则所主导。比如,在冷战期间,东西方阵营之间的安全秩序依靠着美苏两国对彼此势力范围的尊重和默许而得以维持,东西方阵营内部的安全秩序则依靠着以美、苏为主导国的等级制而得以运转。
第三种路径是侧重于意识形态层面的宏观国际秩序研究。这类研究往往聚焦某个或某几个秩序主导国的意识形态,重视该意识形态及其衍生的价值规范对于国际秩序稳定和发展的关键作用。当前西方学界的国际秩序研究基本限定在所谓“自由国际秩序”(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的框架之内,实际上就是以意识形态为先导的典型研究范例。自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搭建该理论框架以来,除了查尔斯·格拉瑟(Charles L. Glaser)等少数尖锐批评者,这一研究路径至少占据了美国学者研究国际秩序的主流,《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杂志更是在近期推出特刊,专门探讨自由国际秩序面临的内外挑战。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针对自由国际秩序的学术批评也采取了意识形态的视角,譬如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就阐述了现实主义和民族主义抑制自由主义过度膨胀的逻辑。
与前面三种致力于分析宏观国际秩序的路径不同,后两种路径属于聚焦具体安全秩序的研究。一种是以具体地理区域为关注对象,例如东亚安全秩序、欧洲安全秩序、印太安全秩序等等。另一种是以具体议题领域为关注对象,例如核安全秩序、海洋安全秩序、网络安全秩序等等。这些研究虽然并不试图描绘国际安全秩序的全貌,但更容易把握具体地区和议题的特点,也更容易产生理论创新成果。比如,在针对东亚安全秩序的研究中,中国国际关系学者曾提出二元格局、局部等级制等富有讨论价值的概念。
无疑,遵循以上路径的研究已经对国际安全秩序的形态有了多视角的提炼。那么,既有研究路径能否较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国际安全秩序的变迁呢?总的来看,前三种针对宏观国际秩序的研究能够把握各类型国际安全秩序生成和维系的逻辑机理,但由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尺度内,国际安全秩序的实力结构基础、核心组织原则、主导价值规范较少发生明显改变,这类研究的切入视角也就决定了,其更偏重于分析秩序的稳定性,而难以捕捉国际秩序的细微动态变化。后两种路径由于聚焦具体地区和议题,可以紧密跟踪相应领域秩序的动态发展,但视角的微观化也使其很难将所发现的规律和趋势推演到国际安全秩序整体之上。此外,也有学者专门探讨了不同类型国际秩序之间的转换,以及特定类型国际秩序所遭遇的外生冲击。不过,对于特定类型国际安全秩序的内部渐进变迁,现有研究所能提供的学理解释仍比较有限。但这一点恰恰承载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除去个别诸如“大战之后”的关键节点,在漫长和平时期发生的国际安全秩序渐进变迁才是历史常态。故而,有必要为国际安全秩序研究补充新的视角和思路。
本文希望讨论的一个潜在研究路径是:着眼于最关键的施动者,即特定国际安全秩序的主导大国,当然在某些秩序中也包括最具影响力的某几个大国,围绕其在不同时期所奉行的对外战略形态,来观察和提炼其对外战略影响各项秩序要素走势的规律和机制,从而为特定国际安全秩序的内生渐进变迁提供解释和研判。考虑到与国际安全秩序的联系,本文认为可尝试从以下三组讨论范畴入手,对大国对外战略形态作类型化处理。
第一组讨论范畴关注其与其他最主要大国的关系定位,是偏向大国合作还是偏向大国竞争。这里的大国合作意指,将对方视为化解首要威胁的合作伙伴。比如,在反恐时代,美国与中国、俄罗斯的双边关系都存在一定竞争性成分,但还是将二者视为帮助其对抗恐怖主义及其他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伙伴,所以其对华对俄战略还是更偏向大国合作。大国竞争则是将对方视为首要威胁来源,现在的美国对华战略就可归类于此。
第二组讨论范畴关注其对战略资源的布局、分配和投入,是偏向战略扩张还是偏向战略收缩。这里的战略扩张意指,将自身战略资源投入到比较分散的战略阵线之上,向多个安全领域投入较多精力,同时应对多种安全威胁。而战略收缩指的是,将自身战略资源集中到对于核心国家利益的捍卫之上,为此适当减少对非核心利益的投入,并在威胁评估中弱化对其他次要威胁的关注。
第三组讨论范畴关注其对自身对外战略的合法化形式,是偏向利益伸张还是偏向价值标榜。所谓利益伸张,是指大国在实施对外战略时更多地强调自身利益需求,主动表达在重大问题上的私利追求,并公开要求其他国家为其利益让步。所谓价值标榜,是指大国在实施对外战略时更多地论述其政策的价值合法性,试图在国际道义上塑造自身对外形象,并希望其他国家能够接受和认同其价值主张。
这样一来,可以基于以上三组范畴归纳出大国对外战略形态的8种理想类型,分别为:大国合作+战略扩张+利益伸张、大国合作+战略扩张+价值标榜、大国合作+战略收缩+利益伸张、大国合作+战略收缩+价值标榜、大国竞争+战略扩张+利益伸张、大国竞争+战略扩张+价值标榜、大国竞争+战略收缩+利益伸张、大国竞争+战略收缩+价值标榜。根据以上分类标准,历史上主要大国在不同时期的对外战略形态基本上能够归于某个理想类型。
接下来,需要提炼出若干国际安全秩序的过程性要素,以其作为观察特定类型秩序演变的要点。第一,国际安全秩序的覆盖范围,即其所能约束的地理范围和议题领域是在扩展还是萎缩。第二,安全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国际安全合作的制度性安排的稠密程度是在增加还是减少。第三,秩序主导价值的内化程度,即主导意识形态所得到的认同度是在提升还是降低。第四,国际安全秩序为权势转移提供的空间,即该秩序在客观上促进还是阻碍着新兴力量中心的崛起。第五,国际安全秩序为规范创新提供的空间,即该秩序在客观上激发还是抑制着对于新生安全理念和规范的需求。当然,在展开实证研究时,还有必要为上述观察要点赋予可测量的指标,中国学者唐世平、肖河等已经对此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下面,以21世纪美国主导的所谓自由国际秩序(亦有学者称之为自由霸权秩序)为例,尝试遵循本文提出的研究路径,来分析大国对外战略选择如何影响特定秩序类型的内部变化。不可否认,中国、俄罗斯、欧盟等行为体的战略选择对于自由国际秩序的走向有一定影响,但作为该秩序主导大国的美国往往是相关国家政策调整的驱动因素,且它们的影响范围和深度都不及美国的战略调整,因而聚焦美国对外战略形态具有研究意义上的合理性。
在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的对外战略形态可界定为大国合作、战略扩张、价值标榜的复合叠加。受此影响,自由国际秩序的覆盖范围从西方世界迅猛扩展向全球;制度性安全合作因较充分的霸权供给日益呈现出稠密的网络化状态;以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为内核的国际规范纷纷上升为所谓“普世价值”;以中国为代表的崛起大国在秩序内部获得了积累物质能力、参与安全事务的有利窗口;非西方的地区性安全治理观念和规范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
在奥巴马政府时期,大国合作得到有限度的延续,战略扩张却逐渐转向战略收缩,价值标榜仍然是其对外政策合法化的形式。受此影响,中东地区因美国的战略重心转移而明显向自由国际秩序之外游离;霸权主导的制度化安全合作网络仍在继续完善;西方自由主义色彩浓厚的国际规范进一步获得合法化论证;中国仍能通过参与自由国际秩序积累权势;中国等新兴大国提出的安全理念却仍然难以得到自由国际秩序的包容。
在特朗普政府时期,大国竞争迅速取代大国合作,朝向战略收缩的调整得以延续,美国以往的价值标榜则逐渐变为赤裸裸的利益伸张。受此影响,自由国际秩序的覆盖范围在地理区域和议题领域上都发生全方位萎缩;制度性安全合作因美国的供给意愿下降而大幅退化;曾深受众多国家认同的自由主义国际规范愈发受到合法性质疑;自由国际秩序带给中国的体系性压力逐渐超越中国从中获取的秩序红利;自由国际秩序的变化客观上增大了更多国家对包含中国价值主张的安全和发展理念的需求。
至当下的拜登政府时期,大国竞争成为美国精英层面的战略共识,美国继续通过战略收缩聚焦所谓中国带来的“系统性挑战”,价值标榜重回美国的战略叙事和国际动员行为。受此影响,自由国际秩序愈发向一个有边界的西方世界秩序萎缩;众多制度化安全合作受主要大国的彼此竞斗而保持停滞状态;美国更为凸显的双重标准和道德伪善进一步加剧了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全球性危机;边界日益清晰的自由国际秩序继续限制权势资源向中国流散;中国等新兴大国和发展中世界提出的安全和发展理念重新遭受自由国际秩序的去合法化压力。
通过这种从大国对外战略出发的分析视角和研究路径,可以为既有路径的国际安全秩序研究提供有益补充。特定类型秩序本身的渐进变迁一方面能够得到更有效的观察,有助于更深入地发现国际安全秩序不为人所注目的复杂非线性演,另一方面能够发掘特定类型秩序演变的内生动力和内生挑战,而非将国际安全秩序的类型变化完全归因到外生冲击之上。当前,美国政界和学界常常将自由国际秩序所遭遇的危机归咎于中国、俄罗斯等所谓“威权国家”的所谓“修正”和“破坏”,上文的简要例举则可说明,自由国际秩序的演变态势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美国自身的战略选择。
当然,本文提出的这一思路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需要更充沛的学理论证和经验实证来加以完善。譬如,如何分析历史上曾出现的欧洲大国协调秩序、美苏两极势力范围秩序等涉及多个主导大国的秩序类型?如何建立特定大国对外战略形态与特定国际安全秩序之间的明确因果机制?如何在重视关键施动者作用的同时考虑秩序环境对主导大国战略选择的反向影响?以上问题或许可以成为未来国际安全秩序研究的理论增长点。
地位重要吗?——大国地位冲突的层次分析
温 尧
本文试图将大国地位相关问题区分为三个层次——地位内核、地位信号、地位标志,并基于逻辑关系探讨地位本身在大国地位冲突中的重要性。地位在具体案例中或许扮演独特角色,但在因果逻辑上,其相对重要性逊色于其他相关因素。
01 地位研究的前置问题
近年来,国际安全的地位研究方兴未艾。国际关系学者对地位的定义有基本共识,即“关于某个行为体在珍贵属性(valued attributes)上的排序的集体信念”。地位是关乎位置的(positional)、基于他者认知的(perceptual)、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social)。在很大程度上,当前的地位研究仍处于力图证明地位的确是大国政治中的重要因素的阶段(“status matters”),有大量的新术语(比如地位焦虑、地位失调、地位困境等)被学者用于说明地位如何导致大国冲突。但是,质疑地位研究的学者对于地位独立的因果效应仍持怀疑态度,并认为实证研究中难以将地位与权力、权威等传统概念的作用区分开。
然而,关于地位仍然有一个前置问题并未被很好地重视,即抽象的地位是如何在大国政治中具像化的。或者说,当我们说某件事是关乎地位的时候,我们具体指的是什么。史蒂文·沃德(Steven Ward)在他2020年发表于《全球安全研究》(Journal of Global Security Studies)的文章中提出,地位不承认现象不止关乎地位排序本身,还可能由其他层次的因素导致。但是,沃德的文章仍然暗示大国间在不同层次问题上是存在大致的共识的。笔者认为很多时候共识的存在并不能简单假定,而且大国间关于相关问题的分歧本身会导致与地位有关的冲突。为了探索地位相关冲突的来源,有必要将地位问题的层次梳理清楚。值得强调的是,本文将国家视为单一行为体,并不涉及国家“黑箱”内部的动态。
02 地位问题的三个层次
笔者将地位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地位内核、地位信号、地位标志。第一层次——地位内核——与地位定义中的“珍贵属性”有关,即怎样的品质、属性可以用于定义高地位。国家关于地位内核的信念决定了地位比较的基础,但这一信念常常难有共识。第二层次——地位信号——与地位定义中的“排序”有关,即怎样的可观察到的表现可以用于评判地位高低。国家间未必按照相同的一套地位信号评价他者地位。第三层次——地位标志——与地位定义中的“集体信念”有关,即怎样的互动方式或仪式能够彰显某国的地位是得到承认的。不同的评价者、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或许都不能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
既有研究将地位和大国冲突关联起来时,基本是围绕这三个层次论述的。可以看到,国家间关于这三个层次的共识或分歧本身植根于其他因素,地位问题是这些共识或分歧的产物。那么,我们或许有必要判断,地位与这些影响因素相比重要性何如。
由于所谓的重要性本身较为抽象,存在多个层次或多种类型,比如某因素在文化观念中的重要性、历史传统中的重要性、学科脉络中的重要性等等,本文只涉及一种重要性,即逻辑关系维度上的重要性。本文使用的判断方法是借鉴自詹姆斯·马奥尼等人(Mahoney, Kimball, and Koivu)2009年发表在《比较政治研究》(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的一篇方法论论文,他们尝试通过集合理论澄清同一个结果的不同原因的相对重要性。
如图1a所示,若X为Y的必要条件,则Y作为集合是X的子集;当X和Y两个集合越接近相互包含,即当X越接近成为Y的充分必要条件,则X在逻辑上越重要。同理,如图1b所示,若X为Y的充分条件,则X作为集合是Y的子集;X和Y两个集合越接近相互包含,即X越接近成为Y的充分必要条件,则X在逻辑上越重要。以上逻辑推理是下文的分析基础。
03 大国地位冲突的逻辑重要性
笔者在此尝试判断在每个层次上,大国冲突的出现与地位之间的逻辑关系。由于主张地位重要的既有研究通常认为地位相关问题导致大国冲突,地位问题(在下文中统一视为B)在下述四种情况中都可以视为大国冲突(在下文中统一视为A)的一个充分条件,即B是A的子集。
第一,由于国家间的历史经验、政治结构、社会经济背景等不同,国家间可能围绕地位内核产生分歧(在本段中视为C)。比如,有的国家认为人种存在优劣、政治制度存在善恶,进而认为只有某种人种构成的国家或具有某种制度的国家才能视为高地位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间关于地位的分歧和冲突(B)是由地位内核层次上的观念分歧(C)造就的,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B是C的子集。同时,大国间的上述观念分歧(C)本身可能在不涉及地位问题的情况下导致大国冲突(A),因此前者也是后者的充分条件,C是A的子集。这样一来,A、B、C三者的集合关系如图2所示,虽然B和C同为A的充分条件,但C比B更接近成为A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得出,相比地位问题,大国间在地位内核层次上的观念分歧是逻辑上更为重要的因素。
第二,由于地位信号通常是具体的行为或表现,国家间可能在某国做某件事(在本段中视为C)是否构成地位信号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比如,某国可能出于提升本国地位的目的发展了某种尖端武器,但由于这种武器对别国构成了威胁,别国并不将其解读为地位信号。在这种情况下,令人误解、可能引发冲突的地位信号(B)源自令人误解的行为(C),后者是前者的必要条件,B是C的子集。同时,由于安全困境等问题的存在,令人误解的行为(C)本身可能在不涉及地位问题的情况下导致大国冲突(A),因此前者也是后者的充分条件,C是A的子集。这样一来,A、B、C三者的集合关系仍然如图2所示,虽然B和C同为A的充分条件,但C比B更接近成为A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得出,相比地位问题,大国作出令人误解的行为是逻辑上更为重要的因素。
第三,大国间可能在地位信号层面达成共识,但这一共识本身涉及冲突行为(在本段中视为C)。比如,大国间可能一致认为,发动战争、攻城略地、殖民等冲突行为是彰显大国身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地位的意愿(B)构成冲突行为的(C)动力之一,前者是后者的充分条件,B是C的子集。同时,冲突行为(C)本身可能在不涉及地位问题的情况下升级成为大国冲突(A),因此前者也是后者的充分条件,C是A的子集。这样一来,A、B、C三者的集合关系仍然如图2所示,虽然B和C同为A的充分条件,但C比B更接近成为A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得出,相比地位问题,大国的冲突行为是逻辑上更为重要的因素。
第四,由于不同国家对于高地位的国家应当享有怎样的特别待遇理解不同,大国间在地位标志问题上容易出现分歧,追求地位的国家因而对其受到的待遇产生不满(在本段中视为C)。比如,某国认为作为大国理应受到尊重和认可,而不是无端指责;他国则认为作为大国更应该时刻受到国际社会监督和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对现状待遇的不满(C)导致追求地位的国家认为自身地位不受尊重(B),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B是C的子集。同时,对待遇的不满(C)本身可能在不涉及地位问题的情况下引发大国冲突(A),因此前者也是后者的充分条件,C是A的子集。这样一来,A、B、C三者的集合关系仍然如图2所示,虽然B和C同为A的充分条件,但C比B更接近成为A的充分必要条件。可以得出,相比地位问题,地位追求国对自身得到的待遇不满是逻辑上更为重要的因素。
综合以上四种情况,可以看到,虽然既有文献指出地位的三个层次上的问题都与大国冲突相关联,但若我们引入这三个层次上与地位相关却又独立存在的其他因素,我们可能发现地位这一因素本身在逻辑上不具有相对重要性。
04
结语
本文将地位问题厘清为三个层次的问题,并且利用逻辑和集合理论探讨了地位本身的相对(不)重要性。本文的发现与地位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有关——从定义到评判到承认地位的整个过程中,独立于地位、甚至先在于地位的因素都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且更广泛见于社会现实,所以在逻辑上这些其他因素往往比地位显得更为重要、更接近成为大国冲突的充分必要条件。
当然,正如前文所强调的,本文仅是在逻辑层面对不同因素的重要性做比较,地位或许仍然在其他层面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定性方法论学者曾指出,定性方法的目标在于探究“某种结果发生的原因”(causes of effects),定量方法则试图测量“某些原因在平均水平上的效果”(effects of causes)。这种对比或许也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地位的作用。在单个重要案例中,为了溯源大国冲突的产生,地位问题或许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不探讨地位不足以解释某一重大事件的发生。因此,地位在“某种结果发生的原因”类的研究中可能至关重要,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与地位政治相关的研究通常围绕一个或几个重要案例展开论述。相比之下,如果我们环视既有文献和经验证据,试图在各类因素之中决定何者在“平均水平上的效果”是更加根本的,那么至少在逻辑层面,其他因素往往扮演着比地位问题更加重要的角色。从集合的角度理解,这是因为地位之外的因素往往更加根本和广泛,包含了更多的元素。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质疑地位研究的学者往往认为地位之外的传统国际关系概念已经足以触及安全研究的核心。
雅典与斯巴达:谁是霸权国
莫盛凯
01
大国在国际秩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其中霸权国与崛起国间实力、地位与关系的变化是界定国际秩序变迁的核心变量。2011年以来由格雷厄姆·埃利森(Graham Allison)提出的“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所讨论的正是当代国际秩序研究中的这一核心问题。埃利森的“陷阱论”紧紧抓住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概括战争深层原因的一句话,即“使战争不可避免的真正原因是雅典势力的增长和因而引起的斯巴达的恐慌”。显而易见,在“陷阱论”的命题中认定了雅典是这场导致战争的崛起国,而斯巴达则是那个占据既有大国(established power)地位的霸权国。
埃利森的研究从来没有得到古典学界的认可。在诸多批驳中,著名世界史学家钱乘旦教授质疑说:“斯巴达和雅典,谁是新崛起的大国、谁是现存大国,那是说不清楚的。因为那个时代既没有现代统计学,也没有GDP之类的数据,无法衡量谁比谁更强。我们只知道,在古代希腊世界的几百个城邦里,雅典和斯巴达是其中最大的两个。两国人口总数相仿。但雅典以工商业为主,斯巴达立足传统农业,以财富论,工商业社会自然比农业社会要富裕。另一方面,古代希腊世界是奴隶制社会,只有公民才能上战场,雅典公民人数远多于斯巴达,军事动员潜力也应大于后者。前者的富裕使之得以供养一支庞大海军,而后者基本上是一个保守的内陆国家。这都说明,将斯巴达定义为霸权国,而将雅典定义为新崛起国家,有悖于事实。”
我们暂且不急于回答“雅典和斯巴达,究竟谁是霸权国”的问题。抛开雅典和斯巴达的具体历史情境,钱老的疑问给国际政治研究者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经典理论问题,亦即在一般理论的意义上,我们是如何界定国家间的地位的?肯尼斯·华尔兹(Kenneth Waltz)指出:“国家是根据权力的大小而占据不同的位置。”也就是说,地位是由国家间权力的大小所区分的。那么,国际关系理论又是如何去测定国家间权力的大小进而对之进行排序的呢?
02
权力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概念,国家地位、荣耀、威望、声望,许多概念都建立在对国家间权力大小的判断基础上。对于权力的测量,主流路径是科学主义指导下的量化路径,即相信国家权力可以通过设计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实现量化的精确比较。华尔兹继续解释道:“要确定大国的地位,无须通过预测其在战争或是其他行动中能否获得成功,而只需根据其能力加以判定。”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较早尝试对国家权力进行指标分解。在1948年出版的第一版《国家间政治》中,他罗列了地理、自然资源、工业能力、军备、人口、民族性格、国民士气和外交质量等八个要素,后来在再版中又加上了“政府素质”,一共九个。奥根斯基(A.F.K. Organski)则更具体的指出,当主导国和崛起国之间国力差值在80%到120%的区间时最有可能发生战争。为此,他在《战争细账》(The War Ledger)一书中发展了他在《世界政治》一书中提出的论点,提出了一个计算国家能力(national capability)的公式,把国家能力分外内外两个来源。其中内部来源由人口、生产率和政府汲取指数三者之积得到,外部能力由外援数量与接受方政府税收能力之积获得,也即国家能力=(GNP*征税能力)+(外部援助*接受方税收能力)。当然,相比摩根索、奥根斯基的理论,期间最出名的当属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克莱因(Ray S. Cline)在1975年出版的《世界权力的评价》和1981年出版的《80年代的世界国力趋势与美国对外政策》中发展出的一个评估国家现实权力更为简洁的“克莱因公式”,也即综合国力=(基本实体+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战略目的+国家意志)。在“克莱因公式”的启迪下,综合国力研究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出现了多个大国排行榜。
尽管有以上这些代表性的成就,但正如一些国力排行榜所引发的诟病甚至嘲讽,实际上这样的路径并不十分可靠。奥根斯基本人在开始其衡量工作前就承认,列举强国要比确立他们的权力由何构成的标准要简单得多。摩根索也说:“评估国家权力是一项理想任务,因而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即使是最聪明和最了解情况的人也面临着历史和自然的多种偶然因素。这种假设的完美的智力和情报永远得不到。为外交事务的决策者提供情报的人不是全都消息灵通,并且决策者也并非全都英明。因此,评估国家现在和将来的相对权力工作,不得不转化为一系列直觉和预感。鉴于外交政策依赖于这种权力估算,外交政策的成功或失败就取决于那些对特定国家的特定外交政策负责的人以及其他国家负责处理外交事务的人所产生的正确或错误直觉和预感的相对重要性。”肯尼斯·华尔兹虽然认识到计算国家能力的复杂与困难,也依然提倡计算方法,但到最后真正需要确认大国时却又简单粗暴地说:“从历史来看,对于某一时期哪些国家应被视为大国人们都持有一致的观点,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依靠常识就能得出答案”。
造成几位著名国际政治理论家口是心非的困扰根源于权力与实力的使用混乱。几位当代杰出国际关系学者也指出,在我们的知识范围内,所有社会科学学科里只有国际关系学者如此习惯性地用权力来指代资源(resources)或是能力(capability)。实力是静态和潜在的权力,权力则是使用中的实力。雷蒙·阿隆(Raymond Aron)也倡导,就共同体研究来说,要将军事的、经济的甚至道义的力量/实力和权力区分开来,权力是在一定情势下旨在具体目标的力量/实力运作;力量/实力是可以约略评估的,权力参照可以使用的力量/实力,在扩大误差范围的前提下也可以估计;但前者可以客观评估,后者则是一种人类关系,并不仅仅取决于物质或工具。权力的资源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很长的转换链条,这首先取决于国家掌握的实力资源的丰富程度,这是基础性的原料;其次必须像炼油一样将原油转化成可以使用的成品油,经历一个从资源到实力的提纯转换过程,这其中不同的国家制度、领导能力、内外环境、文化传统、意外风险等等多种干扰因素的存在使得转化率在不同国家间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可能大相径庭;再次,实力的运用有赖于这种实力的操纵使用者的战略设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统筹执行力、临机判断能力和经久意志力;最后,还要综合考虑敌对方的相应策略选择、行为表现、应变能力和纯粹属于意料之外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寄望于事前的客观理性评估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即便得出了结论也依赖于一系列假定的总体稳固性来保证结论的可靠。政策诉诸战争,就陷入了高度的不确定性。
纯粹理性主义者如费伦(James Fearon),正确地在理论上指出,战争是一项成本高昂且风险巨大的活动并不能证明战争就是无效的。如果认为能够事先预知相对实力,国家就应该能够理性地通过谈判达成替代协议从而避免代价高昂的战争过程纯属理想状态下的事后之明。无政府导致的承诺难题并不足以诱致所有战争,历史上许多战争并没有打到完全打垮另一方以使其丧失毁约能力为止,国家间往往在战场上一试身手也就适可而止了,这更像是对另一个有关私有信息和意志导致的不同估算的强调。无论大数据科学如何发展,人们都不可能精确地计算一个国家的财富或财富的可变程度。尽管人们可以精确地了解一个国家所能维持的军事力量,但却无法估量军人的军事素质、领导人的所长、行政管理的效能以及纯粹的幸运。计算的结果总是难免有误差。即便我们接受完全信息模型假定,相互公开的信息和意志仍不足以排除上述链条中内含的多层次意外或系统风险的叠加,历史上诸多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逆袭恰恰得益于纯粹意料之外的不可抗力,但这并不影响事前实力弱小的战胜方在国际威望等级上爬升到实力尚存的战败一方之上。如同阿隆所提示的,认为权力测量是绝对和固有的观点害大于利,对于政治家而言,他可能就此认为自己拥有了明确的信息,但他实际上拥有的只是对一个富有弹性、含糊不定的概念所做的欺骗性的精确测量;对于政治学者,这只会导致他们退而用物质的对抗取代国家间的关系,从而褫夺了研究目标的真正含义。
03
在寻求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科学计量以确定地位高地以外,还存在着一条大国排序的印象主义路径。国内顶尖战略研究者时殷弘教授自创“权势”一词用以代替通常已在人们理解中混同于实力的权力一词,借以突出权力的心理性、认知性一面。在界定国际体系的等级时,另一位现实主义理论大家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就干脆而直接地指出:国际关系中的日常货币是威望(prestige)而不是权力,威望是权力的声誉(reputation),尤其是军事权力的声誉;主要指其他国家对一个国家行使其权力的潜力、能力和意愿的看法。威望是通过战争胜利奠定的,霸权战争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确定国际性威望的不同层次,由此确定由哪些国家实际上统治国际体系。威望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威望是通过行使权力,特别是军事权力而留给他人的深刻印象和认知,也就是说来自于其他国家对一国已经完成的上一轮权力主要是战场军事权力行使的总体认识。声誉是现代战略/威慑研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与威慑的可靠性(credibility)紧密相关。尽管威望被定义为是权力的声誉,威望与声誉的差别则在于,声誉是对自身前置承诺/威胁的落实,没有这个前置的承诺或威胁在先就无所谓声誉,但威望可以不依赖这个承诺的存在,它最好被理解成一种印象(images)。威望的范畴要远大于声誉,也就是说,声誉受损可能不可避免地累及威望,但威望的减损却并不必然影响声誉。一个小国可能没有威望,但它可以通过行为建立自己的声誉。每个人都可以建立自己独立的声誉,声誉不依赖于一个等级体系,但威望不是。
影响威望的途径大体有和平与非和平两种方式。非和平方式就是简单粗暴的直接战场较量,这种方式最少争议也最简单明了,胜负双方不存在模糊性的空间,一场战争无法由交战双方同时获胜。和平方式对威望的追逐也就是摩根索最先探讨的所谓显示权力的“威望政策”。这一政策又可以有依赖外交礼仪和炫耀武力两种大体的细分路径。在此两种路径下华丽的辞藻、外交活动、某些标志性事物(特定国际制度或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取、核武器的获得等)的获取、军备和武力的展示都可以是显示权力的具体方法,但因为所有这些都存在可操作的空间,也就存在战略欺骗的可能。因而,相较于战争,尽管国家不会忽视对这些关乎威望的地位信号(status signaling)的解读,但这些渐进累积式的信号始终不如一场几无欺骗操作可能的大战结果来得干脆、明确和令人信服。没有战场上的确证很少国家愿意下如此大的赌注,毕竟没有国家愿意以输掉一场大战为代价去掩藏自身的实力,这只可能是其生产权力的某个环节实运不济或是过去虚张声势的报复性产物。
通过战争,评估权力时经常面临的一国在一些指标上极为出众而又在其他另一些指标上暴露虚弱的转换加权难题,都以胜负成败的最终结果得到了回答。如同拉尔夫·霍特里(Ralph G. Hawtrey)所指出的,威望与权力一样不完全是计算的问题,其中有些属于间接推断的问题。在外交冲突中,由于屈服被世人看成对自己弱点有自知之明的表现,屈服于他国的那些国家的威望很可能就要受到损害。正因为权力中那些看得见的因素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那么,除了统治这个国家的当局以外,没有谁能更好地判断那些无形因素了。如果当局自身露怯,人们就会推断出其中必有某些隐秘的弱点。尽管诸如霍特里强调的外交冲突、危机表现会影响和更新人们对于一国威望的认知,但作为一种社会等级的威望体系本身却是大战,也即吉尔平所谓的霸权战争的结果,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寻求权力和平更迭的新型大国关系一直是许多仁人志士世代努力的目标,但在过去五百年的现代国际关系史,乃至数千年人类历史中,战争是确立和变更一种威望体系的唯一手段。
由于形成统一认知的困难,威望一经获得,直到下一次战场上的公开较量决出新胜负前,会有相当大的惯性。也就是说,只要和平能够维系且没有重大军事对抗和外交危机,昨日的大国就能避开可能的威望受损风险。由此,那些威望等级明了且保持不变的历史年代,世道就比较平安稳定;相反,威望等级淡薄且理解越来越含糊不清的时候则通常是那些冲突与争斗年代的前兆。如果国际局势紧张以至频繁地出现检验权力的对抗,那就考验国家的智慧了。如果自觉实力下降而又不愿自取其辱折损威望的国家能够以体面的方式和理由避开直接的军事对决,或是聪明地始终站到战争的最后获胜者一边,那么,原先获得的威望仍将会以很大的惯性维系下去。英国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失去了实力上的霸权地位,但却凭借着与美国共处一个阵营的战胜国地位把霸权余晖延伸到了象征着战后联合国体系权力核心的常任理事国俱乐部。
04
回到开篇“雅典和斯巴达,谁是霸权国”的问题。古代希腊世界并不如今天一般看重国家地位的经济基础,军事力量的战场胜负是那个世界的强弱标准。那个时期的科林斯(Corinth)同样远比斯巴达富裕,但屡战屡败的它依然愿尊斯巴达为伯罗奔尼撒同盟的盟主。人们也从未争辩说因为科林斯更富裕因而同盟内部盟主是不确定的,尽管科林斯确实保持了很大程度的政策自由度。
斯巴达是一个出了名的贫穷落后的农业城邦,尽管它占有着希腊世界最大的土地面积。如伯里克利在战前雅典公民大会上所言,斯巴达人“既无公弩亦无私钱”,由于资金的匮乏他们根本无力供养军队在外打一场持久战。更为致命的是斯巴达有限的人口。能够动员的重装步兵人数是那个年代最显而易见的实力指标。在奴隶制下,为了随时应对人数几乎是成年公民十倍的希洛人叛乱,斯巴达实行全民皆兵的兵营国家制度。成年男性长期集中在军营过高度纪律性的集体生活,又进一步限制了人口增长,同期希洛人的增长率却走在了前列。据载,在莱库古(Lycurgus)时代斯巴达的成年公民约有9000人,到了波斯人入侵的公元前480年这一数字在8000人左右,近两百年里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少了一千人。而到了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的时候,希洛人已达25万,斯巴达成年公民组成的重装步兵甚至难以凑出4000人的规模,同期作为海上霸主的雅典反而拥有3万人的重装步兵。这也可从战争中承受兵员损耗的角度得到反衬,雅典可以承受瘟疫带来的30%的士兵损失而坚持战斗,挑起战争的斯巴达却在派楼斯(Pylos)岛上120名战士被俘后就发出了和谈请求。当然,其中既有斯巴达残酷军事体制对于体格体质不健全婴儿的遗弃、对于训练未能达标青年的社会孤立等制度因素,也有20多年前大地震对斯巴达青壮人口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代际影响。
纵然如此,斯巴达在人口上的明显劣势并未影响它在希腊世界等级体系中的地位获得与维系。只要斯巴达参加的一方能继续获得战场上的胜利,它就依然是希腊世界的霸主。温泉关(Thermopylae)战役里斯巴达仅派了300人,但恰恰是这300人的英勇奉献和顽强战斗力极大地放大了斯巴达的威望。与波斯决战的普拉提亚战役中作为盟主的斯巴达虽执掌指挥权但也只占有4万希腊联军的八分之一,但这五千人同样也被部署在最危险紧要的右翼发挥着砥柱中流的作用。对雅典实力乐观如伯里克利者也承认,在单独战役里,伯罗奔尼撒人和他们的同盟能抵抗其他所有的希腊人,而他的战略就是避免任何与斯巴达重装步兵的正面地面对决。
斯巴达作为希腊世界的陆上军事强权,在波斯入侵前的一个世纪(至晚公元前6世纪40年代)就已逐步建立起一个以自身为中心的轴辐式同盟体系。斯巴达在公元前6世纪最后十年里至少四次出兵雅典,推翻了该国亲波斯的庇西特拉代(Pisistratus)僭主政权,并企图阻止正与波斯谈判结盟的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政府。彼时的雅典既没有组织提洛同盟,也还没建立起支撑其帝国霸业的庞大海上舰队,只有零星的成功反抗。在公元前481年波斯入侵时,雅典还一度被迫毁弃家园逃到海岛上。与此同时,斯巴达则因其军事威名被授予了领导希腊世界反抗波斯入侵的军事指挥权,从而由伯罗奔尼撒同盟的盟主变成了名义上的“希腊同盟(the Hellenic league)”盟主。对于斯巴达人在反抗波斯战争中的领导权,雅典虽有过异议,但一直是服从的。因此,将斯巴达视为彼时希腊世界的既有强权也无不妥。雅典作为崛起国在这一威望等级中的崛起同样有赖于它在这一伟业因斯巴达的退缩而浮现“金德尔伯格陷阱”时的挺身而出。而其作为与斯巴达并立的希腊双雄之一的地位要等到打完第一次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及斯巴达及其同盟在结束战争的《三十年和约》里的正式公开认可。这一切同样来自战场上的胜利。
排版 | 杨凌晶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数字经济智库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为了更好的服务数字中国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数字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交流、实践交流。来自中国数字经济以及“一带一路”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们成立了数字经济智库,为数字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担任名誉院长,知名青年学者黄日涵、储殷等领衔。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是数字经济智库旗下的专门平台。
","content_hash":"ec897af1